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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发布人:办公室 2010-04-09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胡锦涛同志讲话和《意见》对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一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基于我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提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制约。国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干预或施加压力,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同时必须指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是鼓励和支持发展宗教。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基本内容是: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把渗透和正常交往区别开来,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之间的了解和友谊。要善于到国际社会宣传自己,主动开展人权领域的斗争,积极营造对我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